咨询热线: 0514-88308548 移动电话:138-5252-1998

公司新闻

电力装置电气在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线路设计规范 2016年6月8日

1 在火灾危险场所内,可采用非铠装电缆、钢管布线明敷。在H-1或H-3级场所,电压为500伏以下的线路,可采用不延燃性护套的绝缘导线、硬塑料管布线明敷;当远离可燃物质时,可采用绝缘导线在针式或鼓形瓷绝缘子上敷设,但不应在下列各处敷设:
  一、沿未抹灰的木质吊顶或木质墙壁等处;
  二、木质闷顶内;
  三、可燃液体管道栈桥上。


2 在火灾危险场所内,电力、照明线路的绝缘导线和电缆的额定电压不应低于网络的额定电压,且不低于500伏。

3条 在火灾危险场所内,当采用铝芯绝缘导线和电缆时,应有可靠的连接和封端。


4条 在H-1或H-2级场所内,电动起重饥不应采用滑触线供电;在H-3级场所内,电动起重机可采用滑触线供电,但在滑触线下方不应堆置可燃物质。移动式或携带式电气设备的线路,应采用移动电缆或橡套软线。


5 在火灾危险场所内,当须采用裸铝、裸铜母线时,应符合下列要求:
  一、不需拆卸检修的母线连接处,应采用熔焊和钎焊;
  二、螺栓连接(例如母线与电气设备的连接)应可靠,并应防止自动松脱;
  三、在H-1和H-3级场所内,母线宜装设保护罩。如采用金属网保护罩,其孔眼直径不应大于12毫米;在H-2级场所内母线应有防尘外罩;

 四、当露天安装时,应有防雨、雪措施。



6条 架空线路跨越或接近火灾危险场所时,应符合以下要求:
  10千伏及以下架空线路严禁跨越爆炸危险场所。当架空线路与爆炸危险场所接近时,在一般情况下,架空线路与爆炸危险场所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.5倍;在特殊情况下,采取有效措施,可适当减小距离。


扬州希尔电气有限公司 Copyright@2010-2015   All Rights Reserved.苏ICP备19053692号

网站建设:科正网络